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亚莉 黄秀莲)5月12日,汉阳法院江堤法庭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汉阳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2月19日,王某将车辆停放在武汉市汉阳区某社区内,随后离开。当天下午,未成年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事故车辆附近燃放烟花,引燃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空地上堆放的沙发等废弃物品,致车辆起火燃烧。当日王某报警处理,未和责任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因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5万余元。王某与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表示已收到赔偿款,并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等人和物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江堤法庭法官朱燕飞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事故车辆附近燃放烟花的行为与被告物业公司在空地上堆放沙发等废弃物品的行为造成车辆起火燃烧受损,均有过错,因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父母和物业公司分别支付赔偿款1万余元并负担诉讼费。同时,法院向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父母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和引导其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