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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印发《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9日15:01 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八五”普法规划重要内容,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采取培训班、研讨班、报告会、读书会、巡回宣讲等专题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方式,组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

2.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将宪法纳入教学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持续开展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将与学生教育阶段相适应的宪法知识分别纳入各类学校教学内容,举办宪法知识演讲、竞赛活动。普遍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

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内容要求,使人民群众在观念上实现从“要我学法守法”向“我要学法守法”转变,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广泛开展民法典、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长江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禁止黄赌毒、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因地制宜确定普法重点对象、内容、行业、地区,不断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全面落实有关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制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法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把学法用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推动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悉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分教育阶段确定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加强中小学专兼职法治课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应分别为青少年观摩立法活动、旁听庭审提供便利。引导企业树立合法合规意识,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普法,推进“智慧普法”平台建设。

4.落实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宣讲相关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立法活动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关注关心和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发挥我省法学教育资源丰富和法律专业人才相对较多的优势,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内容统筹实施。

5.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品,调动和利用各方面力量,大力推动多种形式的法治文艺作品创作;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品创作机制,在资金项目安排、出版发行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精心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下乡和进社区活动。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长廊和法治文化墙等法治文化实体阵地,通过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微视频等途径推进“互联网+法治文化”,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

6.完善社会重要领域地方立法。立足湖北实际,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乡村振兴、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地方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和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体系,推动和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文明行为促进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7.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全覆盖,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评估,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8.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就餐、文明观赛等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养成排队守序、礼让行人、使用公筷、餐饮消费“光盘行动”、垃圾分类、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等良好习惯。在村(社区)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探索建立积分制等民间道德评议机制和红白事俭办引导机制,倡导孝老爱亲、互帮互助、邻里守望,形成劳动光荣、勤俭节约、厚养薄葬、不讲排场攀比、不借红白事敛财的社会新风尚。广泛开展文明家庭评选、“十星级文明户”创建、寻找“荆楚最美家庭”等活动。精心推选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持续深化“荆楚楷模”“湖北好人”等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先进典型关怀礼遇帮扶机制。引导我省公民在境外旅游、求学、经商、探亲中尊重当地法律和文化习俗,注重言行举止和礼仪礼节,提升对外交往文明素养。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及时制定湖北省慈善条例,规范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9.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严格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住一条工作主线,构建一个平台体系,完善一套推进机制”的“信用湖北”模式。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规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实践活动,打造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弘扬诚信文化。

10.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信用红黑名单等制度,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红黑名单和奖惩规则融入政府各部门的审批、监管、服务等业务流程。规范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三)加强权利保护

11.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事项范围。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发布征求决策意见通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公布反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重大公共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12.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注重在法律限度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坚决禁止把行政执法权当作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的工具。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设立执法投诉举报平台,开展重点领域执法督察活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1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针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通知控告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落实立案登记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健全便利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机制。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必须依法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精心辩护,不得敷衍塞责、流于形式走过场。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裁判文书应充分释法说理,对是否采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辩护辩论意见应说明理由。严禁刑讯逼供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坚决防止将民事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落实国家赔偿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依法推行相关公益诉讼。健全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民事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立案后要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不催不执,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积极推行网上会见、网上阅卷、网上庭审等远程司法工作方式,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司法工作服务体系。

14.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下大力气解决县级以下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欠发达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组织武汉市中心城区法律服务机构与省内其他市州开展法律服务结对帮扶,其他市级中心城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结对帮扶,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健全公民权利维护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应援尽援,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吸引更多优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扶持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性公证业务,积极推动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区公证机构进行合作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效。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网。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5.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行业性质、区域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社会责任清单,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16.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夯实社区(村),建好用好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三支队伍”,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建立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用好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及联席会议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常态化下沉社区制度,健全完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社区吹哨、党员报到”机制;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交叉任职,把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健全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工作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7.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出台村(社区)“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持续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及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企业调解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校园法务室等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18.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做好新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广积分制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服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9.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感。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湖北建设新局面的实施意见。完善平安湖北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及时制定“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深化“雪亮工程”“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实现“雪亮工程”覆盖所有村(社区),鼓励广大村(居)民合法自愿自费建立家庭视频监控作为“雪亮工程”的神经末梢看家护院。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警。制定《湖北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积极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20.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集中治理信访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探索在市、县、乡分别建立集中式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县(市、区)探索在交通、医疗、物业服务、劳动用工、退役军人保障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以司法所为依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鼓励更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引导用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仍不能解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五)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21.完善网络治理地方立法。及时制定完善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适时启动我省个人信息保护地方立法。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时修订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适时启动我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地方立法。完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2.严格依法管网。坚持“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严格执行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和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坚决取缔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体系。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入开展“净网”行动,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坚决依法打击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3.引导依法上网。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提升网络媒介素养,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制定网络素养教育指南。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引导网民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切实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推动网民自律,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4.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督促网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一体谋划。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湖北、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法治社会建设统筹谋划,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要进一步立足本地法治建设全局做好法治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推动工作。

(三)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1号)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四)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我省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注重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措施。坚持创新思维,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和学术资源,共同开展我省法治社会建设前瞻性理论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适时发布我省法治社会建设白皮书。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相关要求。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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