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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槌说案|虚假诉讼被判刑十个月、罚二万!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1日17:10 来源: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邬某虚假诉讼

案情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邬某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借条的方式,捏造其出借给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并于同年2月12日,以上述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曹某某与王某某虚假诉讼

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欲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所有的房屋。为规避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被告人曹某某与王某某恶意串通,采取伪造欠条等方式,捏造王某某拖欠被告人曹某某货款55万元的虚假债务,欲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使被告人曹某某获得房屋所有权。同年9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持伪造的欠条,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55万元。本院受理后,基于双方捏造的事实,作出(2017)鄂0112民初39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差欠被告人曹某某货款55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点评

虚假诉讼犯罪的形式多样,原告捏造事实起诉被告,造成法院基于错误的证据认定错误的事实,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案例一即此种形式;原、被告间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二类似此种形式,但非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逃避住房限购政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予严惩。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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