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心帮人忙,不料却让自己背上了16万元的债务。近日,经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提请咸宁市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审判决被撤销,监督申请人胡明避免了16万元的经济损失。
好心帮忙却引来官司
据胡明所称,2008年,陈华找到胡明,说他向银行申请贷款没有成功,需要名下有房产才行,想请胡明帮忙。随后,胡明跟陈华签订一份售房协议,约定将其在建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华。因为售房协议是虚假的,所以陈华并未实际向胡明支付16万元购房款。可没想到,陈华竟然拿着这份协议及购房款收据于2014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售房协议,并要求胡明返还购房款16万元。
2014年10月24日,赤壁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华的诉求。
那些年,胡明一直在外地务工,陈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并未实际联系过胡明,只是将相关文书、传票送达给与胡明同住的母亲。胡明母亲年迈且不识字,并不清楚法院送过来的材料意味着什么。因此,胡明错过了庭审,也不知道法院判决他返还陈华16万元购房款的事情。直到2019年房屋被查封,胡明这才恍然大悟。
随后,胡明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却一直未对胡明的再审申请作出处理。无奈之下,胡明于2020年4月26日向赤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房款是否支付是关键
接手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过详细阅卷,发现该案疑点重重。首先,在庭审中,陈华称在签订售房协议的当天,他通过转账方式向胡明支付购房款16万元,可并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亦未要求陈华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其次,售房协议约定的过户日期早就到期,为何陈华直到2014年才向法院起诉?第三,一审判决早在2014年已经生效,为什么直到2019年法院查封房屋时胡明才知道陈华起诉一事?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决定从16万元购房款入手。
调查过程中,陈华称他在售房协议上签字是受案外人吴大林安排,连起诉状都是吴大林写好了之后让他签字的,他也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6万元购房款。这位案外人吴大林又是谁?
原来,吴大林是赤壁市某乡镇信用社主任。经陈华介绍,该信用社曾将16万元款项贷给案外人朱伟,然而朱伟却一直没能还上这笔贷款。陈华告诉吴大林,胡明欠着朱伟的钱没有还,还把房子抵给了朱伟。陈华提议,可以让胡明把房子卖了还钱给朱伟,朱伟有了钱,欠银行的钱自然就能还上。陈华还表示,自己可以买下这个房子。
然而,胡明坚称只是给陈华帮忙,并未实际收过钱。
双方各执一词,朱伟也联系不上,但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为何签订售房协议暂且不论,就算签订售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胡明返还16万元的前提是陈华实际支付了16万元。所以,审查此案的关键还是要查明那16万元购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过。
抗诉维护申请人权益
随后,承办检察官找到吴大林,希望吴大林配合办案。吴大林最终告诉承办检察官,陈华和胡明只是签了售房协议,协议和收据签好后陈华就都交给了他,起诉状也是他找人写好之后让陈华签个名,然后他自己拿到法院起诉的。陈华确实没有实际支付胡明16万元。
为进一步证实吴大林的说法,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胡明与陈华于2008年1月至2020年4月间所有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发现并无陈华向胡明转账16万元的转账记录。
经过调查当事人及案外人、调取银行流水等,检察官认为,不管双方签订售房协议是为了帮助陈华申请贷款,还是为了以房抵债,陈华与胡明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也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陈华并未向胡明支付16万元购房款。
2020年10月28日,赤壁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由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咸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裁定再审。
2021年4月22日,赤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外人朱伟出席庭审。庭审过程中,朱伟对于胡明是否欠其款项的表态含糊不清,更无证据证明胡明欠款,陈华也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并未向胡明支付16万元。
7月5日,赤壁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刘怡廷 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