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也算是不打不相识,以后都是朋友了,等拿完调解书,我请你吃饭!”十七号法庭里,原告陈某和被告邵某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从对簿公堂的原告与被告,变成了朋友。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汉阳法院戴猛法官的调解下画下圆满的句号。
5月30日,原告陈某到被告邵某的店铺门口准备打开同事的电瓶车,被正在饮酒的邵某和孙某看见,以为陈某正在盗窃邵某的电瓶车,双方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邵某和孙某将陈某打伤。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对邵某和孙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陈某因面部、嘴唇、耳朵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看病、住院治疗8天,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邵某与孙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及身体创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将邵某与孙某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
承办法官戴猛收到此案后,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未能联系上被告,向其店铺进行邮寄送达亦被拒收。7月28日,戴猛与书记员前往事发现场,邵某的妻子在店铺,戴法官向其依法送达相关资料并释明法律后果。8月12日,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人发现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主要由于两被告饮酒,一时误会造成。考虑调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戴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情理与法律相结合,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两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向原告道歉,原告也表示了谅解并接受两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
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化解双方矛盾是汉阳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汉阳法院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刘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