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阳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张某在郑某经营的家具经营部购买定制沙发、家具、床垫等物品并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货款,但郑某未按时送货。刘某、张某以郑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退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承办法官张大国联系原、被告,都同意调解,法官建议双方先自行沟通,如有需要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调解意愿渐失,要求尽快开庭。
法官通知开庭时间时,郑某连声说不行,原来郑某的家具店正在准备 “3·15”促销活动,该活动是每年最为重要的展销活动之一。因疫情影响,家具店过去一年经营状况不佳,因此格外重视此次促销活动,开庭时间恰好临近该活动时间。考虑到郑某家具店的经营状况,法官决定调整开庭时间,定在4月初开庭,尽可能在不影响其经营的情形下开展诉讼活动。同时,法官联系原告及其代理人,希望其理解郑某的经营困难,保障郑某的经营活动也可以提高郑某履行能力。开庭前,法官就争议焦点问题征询双方意见,了解到郑某与刘某相识,张某是刘某邻居,案涉家具的购买等都是刘某与郑某联系,刘某作为中间人,是该案能否顺利调解的关键。
开庭当天,法官再次对原被告释法说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讲明利害关系,郑某表示可以调解,今天特地带了钱来准备调解。但郑某提出调解方案后,张某瞬间激动起来,张某、刘某都不接受该方案。眼看张某与郑某的矛盾即将升级,法官决定先行组织刘某与郑某调解,让张某先冷静一下。调解开始后,法官耐心细致地解答双方当事人的疑惑并根据庭审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
之后,法官就刘某与郑某的调解协议对张某进行说明,特别释明协议的法律效力和郑某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愿意按照刘某调解协议调解,但对调解金额、分期付款期限提出更高要求,郑某表示无法接受。考虑郑某因展销活动回款影响付款时间,法官建议双方可依据该时间节点协商。以此为基础,张某与郑某经过反复协商最终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款,案件处理也要考虑社会效果。该案没有一判了之,置被告经营上的困难于不顾。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让被告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也保护了被告的经营,避免被告因此陷入经营危机,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传递司法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张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