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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伤丈夫未尽扶养义务 法院判决:不得逃避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17:16 来源: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法治教育宣传的效果,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3月4日下午召开“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王某因家庭矛盾从三楼跳下,致使腰椎受伤,经评定属一级伤残。王某从2017年3月回娘家居住由父母照料。王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尽到夫妻扶养义务、未支付其扶养费和护理费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王某现身患残疾且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来源,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理应尽到扶养义务。因王某自2017年3月回娘家居住,期间由父母照料,其要求李某承担自2017年3月起的扶养费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配偶一方不能将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推卸给对方的父母。本案被告在妻子重伤残疾后,不积极照料妻子,把患病的妻子丢给妻子年迈的父母照料,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在女方危难之时起诉离婚,意图尽快解除夫妻关系,逃避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属于严重的遗弃家庭成员行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对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编写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粼)

【专家点评】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尤其是在一方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具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本案中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试图以离婚为由从扶养义务中解脱,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既维护了被扶养人的权益,也考虑到扶养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经济来源,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对扶养费进行了自由裁量。既保障了被扶养人的生活,维护了公平正义,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该案中的被扶养人是因为家庭矛盾而跳楼致残的,一时的冲动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无尽的困难,也起到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武汉大学  张素华教授)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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