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还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在本区舒安街道自来水厂泵站附近上述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连接电捞的方式进行电捕鱼。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渔获物返回其居住的舒安街道自来水厂泵站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渔获物银针鱼19条、鲫鱼22条、刁子鱼52条、财鱼2条及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子2根、头灯1枚、下水裤1条、蛇皮袋1个。经称量,上述渔获物共重5624.42克。
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决策部署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20年4月24日,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夏农通〔2020〕1号文件通告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2018年4月25日起实行全面禁捕。
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被告人王某在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还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渔业资源,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保护区的生态造成了破坏,当庭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对生态进行修复。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为保护渔业资源,在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保护区进行捕捞,更不能采用破坏性的方式进行捕捞。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而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及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是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大决策战略,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保护区禁捕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增加绿色财富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也是保护湖北“千湖之省”生态优势的关键举措。
江夏区素来有着“三分山三分水三分田”的称号,辖区内有梁子湖、斧头湖、鲁湖及长江支流流经,江夏法院的五个人民法庭形成“五星布局”,用司法力量守护着辖区“一江多湖”,依托五里界人民法庭建设环境资源法庭,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三审合一”。
近两年来,江夏法院多次在湖区进行水资源保护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宣讲,组织巡湖,通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和民事公益诉讼等形式为生态保护贡献司法力量。贯彻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策略,人人有责,共同守护一波碧水,共建美好家园。
文字 | 白琴、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