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昌 祝如鑫
撞倒老人后,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后老人被驶过的轿车碾轧致死。公安机关在事故责任认定时,轿车司机柯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摩托车驾驶员却案上无名。近日,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发现端倪,依法向侦查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致使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真相大白。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谢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某路段,将一同向行人付某、任某撞倒在地后逃逸。后付某被后方同向小型轿车在碾轧致死。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为谢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只将柯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至谷城县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付某之所以死亡,系谢某驾驶摩托车撞人后从现场逃逸和后方轿车驾驶员柯某疏于观察,共同叠加导致的,而公安机关仅移送审查起诉了柯某。办案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法认定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结论有瑕疵。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通过查看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证据搜索,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处于车流量较大的国道,事发时间为晚上7点多,当时下着雨,没有路灯照明,能见度低,谢某将年迈老人撞倒后,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可他并未采取救治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故谢某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谢某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办案检察官及时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民警进行沟通,详细释明法律,并依法向侦查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将谢某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谷城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