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巍 尹周航 李会龙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的郭女士收到了检察机关为其申请的2.8万元司法救助金,对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彻底释怀。
2019年4月14日,郭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时,被在其身后由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追尾,电动三轮车损坏,郭女士受伤。经南漳县彰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郭女士为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女士无责任。
2019年10月,郭女士向南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损失。同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9万余元。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女士仅收到法院扣划王某的1700元赔偿款,再无其他赔偿。郭女士认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遂向南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调查后发现,该案执行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采取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王某只有微信存款1704.67元,依法扣划后已支付给郭女士,除此之外未发现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南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不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不支持郭女士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郭女士与王某都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虽然已经办理完毕,但这样的结果肯定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检察官还了解到,王某已经58岁了,女儿患有严重疾病,每年医药费达10万元左右。面对近20万元的执行款,王某实在无法支付。而59岁的郭女士家庭本就困难,这次事故又让她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郭女士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积极联合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帮助郭女士申请司法救助金。在报襄阳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同意后,南漳县检察院决定对郭女士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就在不久前,司法救助金已经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