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要闻

肇事者无力赔偿,车祸受害者陷生活困境 检察官送去司法救助金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15:00 来源:

戴小巍 尹周航 李会龙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的郭女士收到了检察机关为其申请的2.8万元司法救助金,对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彻底释怀。

2019年4月14日,郭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时,被在其身后由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追尾,电动三轮车损坏,郭女士受伤。经南漳县彰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郭女士为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女士无责任。

2019年10月,郭女士向南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损失。同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9万余元。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女士仅收到法院扣划王某的1700元赔偿款,再无其他赔偿。郭女士认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遂向南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调查后发现,该案执行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采取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王某只有微信存款1704.67元,依法扣划后已支付给郭女士,除此之外未发现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南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不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不支持郭女士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郭女士与王某都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虽然已经办理完毕,但这样的结果肯定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检察官还了解到,王某已经58岁了,女儿患有严重疾病,每年医药费达10万元左右。面对近20万元的执行款,王某实在无法支付。而59岁的郭女士家庭本就困难,这次事故又让她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郭女士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积极联合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帮助郭女士申请司法救助金。在报襄阳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同意后,南漳县检察院决定对郭女士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就在不久前,司法救助金已经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张扬】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