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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高效调解护航民营经济 力解纷争尽显司法温情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18:22 来源:

湖北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意识,出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致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决把涉企案件经济影响降到最低,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线上调解化纠纷

近日,咸宁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通过云间庭审平台,线上调解一起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同纠纷。

2019年7月至11月,咸宁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和湖北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包装公司陆续向印刷公司销售纸箱等产品,印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双方未进行结算。包装公司多次找印刷公司催要货款,印刷公司未予支付。包装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印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897.3元及利息。

咸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包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咸宁中院上诉。该案承办人陈仲军拿到案件后,及时与上诉人包装公司和被上诉人印刷公司沟通,鉴于双方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并无异议,经陈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因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武汉,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四川,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陈法官向双方提议通过网上庭审系统进行调解,双方欣然同意。

3月19日上午10时,三方准时上线“云间网上庭审系统”。书记员发起签名,承办法官在咸宁、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在武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四川,三方一分钟内相继完成了线上签名,同步生成调解协议和调解视频。“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涉及的两家都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服务企业、便民利民的原则,不让他们因为小纠纷来回奔波。”承办法官表示。

化解矛盾降损失

营商,和则双赢,争则两弊!近日恩施州宣恩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2021年1月,彭某与宣恩某服装公司口头约定加工一批服装,服装加工完成后,彭某按照约定安排车辆到公司取货,因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彭某口碑不好,担心彭某取货之后不会支付加工费,拒不交货,因该公司没有交付加工服装,故彭某也没有支付服装加工费,双方因此引发矛盾。

3月23日,宣恩某服装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法院寻求帮助,表示服装已经积压了几个月,公司也因此垫付了工人的工资以及后期保管等费用,如果这批服装不能得到及时兑现,公司将难以为继。在受理该案之后,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下午三点至晚上八点,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红着脸来,笑着脸离开,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作者:蒋昊 王亚姿 向阳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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