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会议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
认定民企招商合同有效,法院“救活”投资十年水电项目;纠正适用法律错误,企业家再审改判无罪……近两年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高度重视保护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优化湖北营商环境,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切实维护涉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该院帮助一批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企业重获新生,发展劲头儿更足了。
纠正适用法律错误
企业家再审被判无罪
1月8日,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刘刚当庭宣判,企业家李某无罪。李某是湖北某市的一家企业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李某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开庭审理,省高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生效裁判,依法改判申诉人李某无罪。
“感谢省高院,帮我们企业争取权益保护。”庭审结束,申诉人企业家李某告诉记者,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来,公司在许多大型招投标项目中都无法中标,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受极大影响,现在法院再审改判,无疑是扶了企业一把。
省高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公司少缴税款近45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税务部门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颁布实施。但是在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审法院的一审程序都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本案中税务部门在发现李某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而本案中税务部门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未经税务部门下达追缴通知就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权利,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后的立法精神。但因本案未经行政处置而直接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该企业曾是一家优秀的科技服务型企业,拥有专利技术,其法人李某也曾是政协委员,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原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改判李某无罪。
8日旁听此案的省人大代表、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治国说,作为企业家,听到庭上李某被宣告无罪时,他感到很振奋。他为最高法、省高院这种敢于主动纠错、为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而点赞。一座城市的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还是要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好的城市,经济发展就好,公正司法的法治环境无疑增强了企业家们的信心。
审理此案的李艳芳法官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给纳税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省高院将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保证企业和企业家不受不当的刑事追究。省高院将积极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依法纠正涉企业刑事冤错案件。做到“敢于纠错、主动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推动建立涉冤错案件常态化纠错工作机制。
认定民企招商合同有效
法院维护企业家投资收益
2003年4月,某县主要领导到浙江招商引资,邀请企业家李某某到该县投资建设水库,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某独自兴建该水库引水工程,自通水之日起,水利电力局每年给李某某发电量900万千瓦时,以此作为投资回报。
经过10多年的建设,2014年4月,该工程终于全面竣工,但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某支付投资收益。李某某将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支付发电收益1000余万元。
一审李某某胜诉,判令向李某某支付发电收益近千万元。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以双方签订合同未经招投标,应为无效合同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招商引资,并非原某县水利电力局和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所说的对外进行建设工程发包,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县水库电站管理处和某县水利局申请再审此案,省高院再审认为双方合同有效,两家单位应该按照约定向李某某支付每年900万千瓦的发电收益。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本案系因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合同涉及的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属于省高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情形。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正确认定了招商引资合同效力,正确认定了双方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基础上依法签订,避免了随意认定合同无效损害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对依法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合同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分批解封200多套商铺
法院促成1.4亿元执行和解
湖北一家建筑公司负责宜昌一家置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建设,前期,宜昌这家置业公司支付了建设公司工程款3.5亿元,尚有1.55亿元未支付。
经过省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5.06亿元为双方最后协商总价,不再产生新的费用。但事后,尾款迟迟没有支付到位,2020年5月,该建筑公司向省高院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了解到,受疫情影响,宜昌这家置业公司停产半年,请求法院对已查封商品房和商铺予以解封,以便于开展租赁、融资销售经营活动。最终法官考虑到疫情期间,双方生产经营困难,多次上门进行调解沟通,于2020年7月两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该宜昌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经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分两次解除了近200个商铺的查封,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采取执行工程款分期履行、分批解封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以达到既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保障被执行企业能够继续从事正常生产、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终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总额1.4亿余元的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