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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坚决说“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8:32 来源:

近年来挑战司法权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蕲春法院选取四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坚决说“不”!

01

在法庭撒泼打滚,依法控制!

蕲春法院刘河法庭在审理汪某诉陈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汪某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法官依法出具撤诉裁定,但汪某不愿承担诉讼费,情绪激动,在法庭高声叫骂,甚至干脆径直躺下,打滚、哭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口头警告三次无效后,法院干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对汪某面部喷射,汪某这才停止自己的行为,冷静下来后,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连连道歉后羞愧地离开法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02

偷拍法庭视频发抖音,依法训诫!

2020年8月,蕲春法院审管办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李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的家属朱某旁听庭审。宣布庭审纪律后,朱某趁审判人员不注意,偷偷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发布于抖音平台。

获悉此事后,承办法官联系李某及其家属朱某前往法院接受询问。

“我没有做什么呀,而且也没有恶意呀!”刚开始朱某并不承认,法官向其释明法理后,朱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所有视频删除,并提交检讨书,承诺在诉讼过程中会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考虑到朱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诚心悔过,主动删除视频,法官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03

对法官“口吐芬芳”,罚款五千!

2020年8月,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在审理甘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某撤诉,法庭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在通知被告邓某到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时,被告邓某在电话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法官及原告诉讼代理人。

邓某过完“嘴瘾”后

想当作什么都没发生

但他没想到的是

电话录音早已记录下通话全过程

法院认为,邓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依法作出对邓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04

       殴打、威胁送达干警,判处有期徒刑!

2020年3月18日,蕲春法院张榜法庭三名干警送达田某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时,余某的堂兄余某进情绪激动,将法律文书撕毁,干警制止后,余某进却语言威胁并与干警发生揪扯,甚至拿起斧头,所幸被干警及时拦下。干警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三人才得以脱身。揪打过程中,干警的手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后余某进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余某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无视法庭纪律、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不仅是对法院干警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拥有崇高的权威,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只有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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