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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地方标准,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这12句话不能说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09:37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2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夏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需要修多大?具体标志什么样子?服务内容有哪些?服务流程是什么样的?服务人员如何礼貌用语?服务质量和责任如何评价?这所有内容,在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和服务规范》中都明确了细则和规定。

这是我市首个规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地方标准,填补了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空白。据悉,该标准将于2021年1月14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共分为9大部分,对于各级实体平台,重点规定了平台设置及工作职责、管理和工作制度等要求,明确了平台间的运行衔接,规范了服务场所标识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平台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在工作人员方面,从岗位、礼仪、工作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平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为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提供了指引。

其中在服务制度上,提出首问责任制,要求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热情接待,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根据来访事由,引导服务对象至相应部门或人员办理。

标准中还明确了实体平台基础建设的大小,并规定现场除提供面对面服务,要摆放服务指南,需要给市民提高电脑自助查询,要设置公告栏,并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提供自助服务。

而服务的具体流程,比如法律咨询服务会经过那几步,都在标准中有非常明确的图解。对服务人员的礼仪和服务质量,更是精细到服务用语,甚至12句不可用语都一一列出。

该标准实施后,市司法局将结合标准各项要求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在实践中完善提升标准的适用性。

【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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