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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用司法服务护航经济创新发展 实现从讲台到法台的跨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22:59 来源:

李培民,男,法学硕士,1975年10月出生,1993年8月入伍,1999年1月入党,曾任海军工程大学助教、讲师,2005年10月转业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曾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获评“武汉市2016年度履职尽责表现突出公务员”“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全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并于2015年入选“全国第四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脱下军装,换上法袍,李培民在法台上一站就是十五年。十五年来,他坚持用司法服务护航经济创新发展,主审案件3500余起,多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省、市法院“年度精品案件”。无论困难有多大,担子有多重,他始终坚守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公正司法,廉洁办案,竭诚为民,用忠诚和担当,续写退役军人坚韧不拔的本色,为服务稳定和发展两个大局贡献力量。

钉子精神   学海无涯勇立潮头

“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不相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三个不相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这只忠诚之师、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精神动力,也是李培民牢记于心、矢志遵循的“至理名言”。

初进法院,面对陌生的工作流程、生涩的法律术语、纷繁的诉讼程序,李培民碰过“钉子”、遭遇“拦路虎”,但经过人民军队大熔炉淬炼的李培民没有半点退缩,他迅速调整心态,在较短时间内跨过了从三尺讲台到庄严法台的转变,顺利实现了从军校教师向法院工作人员的转变。

八小时之外,他努力学习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技能,为审判工作大量积累知识储备,还利用业余时间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和法学硕士学位。注重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实践的理论转化,曾在《人民司法》《科技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全国性专业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调研论文、案例分析十余篇,部分调研成果获《人民司法》第三届“东方天平杯”征文一等奖、“全市法院调研成果二等奖”等荣誉。十五年的审判实践、数千件诉讼的真实演练,他从一名法律的“门外汉”成长为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审判方面的行家里手。

敢为人先   创设新业态司法裁判标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让一切有利于创新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李培民说。

近十年,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业态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各地司法实践在摸索中前行。李培民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上大胆创新,成功审理了“腾讯QQ软件”“新浪云视频”等一批新型疑难知识产权案件。

2012年,在湖北首例因“云视频”技术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培民敏锐把握该案纠纷所处信息产业“三网融合”新兴商业模式的特殊背景,通过组织多次对技术性证据的质证、比对、现场勘验、咨询相关技术专家,最终查明该案所涉的“新浪云视频”技术特点,为“三网融合”条件下司法审判如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文化事业繁荣提供了有益尝试。

“腾讯QQ软件”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益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关注度高。他认真钻研计算机软件技术,揣摩发达地区相关司法判例,结合立法宗旨、扩张性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修改权、目标程序等基础概念赋予新的内涵,获得较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该案最终入选2012年度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保护创新    护航知名品牌做大做强

“仿”名牌、“傍”名牌现象严重损害品牌企业的市场声誉和经营收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极大,是知识产权审判重点打击的对象。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我省知名民营企业,品牌知名度较高。2017年,市场上频现与“金牛”商标类似的商品,在产品称谓、外包装、价格标签上使用“金牛企业”“好洁具 金牛造”“金牛管业”“金牛卫浴”等表述,极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金牛公司为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金牛公司调查,假冒商品产自某洁具厂,而侵权商标注册人、经销商均系该企业关联人。2017年7月,金牛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诉讼,要求生产商、经销商和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是多被告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注册、制造、销售侵犯知名商标商品的一条龙行为,对这种性质恶劣的利益链必须依法精准惩戒、一体打击!”。主审该案时,李培民做出了上述判断。

经审理,法院根据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和侵权行为的作用大小等因素,合理区分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一并赔偿金牛公司100万元,其中在侵权链条中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被告承担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震慑力和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代表称赞,“该案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2018年,该案入选“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敬业担当   服务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

除知识产权审判,李培民还肩负着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责。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国家根本利益,体现中国的国际形象。

李培民自觉站在“两个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涉外商业活动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入学习相关国际规约、吃透法律适用规则,审理了首例中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生效裁判案、某国知名物流企业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等影响力较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

2010年11月,武汉某外资汽车配件企业与某知名国际物流公司签订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约定适用该物流公司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运输合同。后多次委托该物流公司运送货物。2011年9月13日,一批国外订购的汽车配件生产模具在运至法国里昂后缺失了一件,经航空公司配合查找,最后一单货物9月23日才运抵法国目的地, 但由于上述延迟交付导致国外订购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因此国外收货人拒绝接收。于是货物又从法国海运回中国并最终交付给武汉企业。2012年6月,武汉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运输合同,物流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物流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认为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自己对货物迟延送达免责,要求武汉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在当时,几乎没有类似的国内司法裁判可参考,面对咄咄逼人的双方律师不断设下的程序“陷阱”,李培民没有退缩,他广泛搜集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案例,大量研读相关论文,努力吃透《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精神,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与合议庭反复研判,最终做到心中有数。

李培民认为,十天的迟延时间,已远远超过双方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致使武汉公司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将商品快速运至目的地的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货物运输合同的根本违约。因此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

“对于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武汉公司虽未明确反对,但是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我国加入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多款约定,属无效条款。物流公司应对航空货物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武汉中院判决确认本案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物流公司赔偿武汉公司损失7万余元,武汉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2015年,该案入选 “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评价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王田甜、张馨文)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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