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湖北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工作重心下移,着力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着力打击黑恶犯罪经济基础,着力打好审理“法律战”,守牢扫黑除恶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卢某君等五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卢某君纠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杨某冰、被告人陈某及刘某(另案处理)、代某宏(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左某启(另案处理)等,为强行索要债务在十堰市城区、丹江口市城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堰市丹江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君、杨某冰、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软暴力手段,为强行索取债务在十堰市城区、丹江口市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被告人王某、卢某君、杨某冰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纠集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成员。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君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杨某冰犯非法拘禁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某应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9月24日,宜昌市兴山法院首例涉黑案件宣判,李某应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应网罗被告人彭某林、李某龙、赵某军、陈某萍、杨某、吴某成、曹某飞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向银行巨额贷款、高利转贷,虚假诉讼,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较强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非法取得的巨额资金被该组织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寻求庇护、谋求非法利益;该组织系列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威慑,造成国有资产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阳市及周边区域的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某林等8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产、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应予追缴、没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应予返还。集资参与人已兑付超出本金的部分应当继续追缴,返还未足额兑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