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要闻

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到 我省立法优化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16:11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7月20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等实体平台,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及运营中心等热线、网络平台和各类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设施等。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等实体平台该如何建设?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政务服务场所设置,选址应当交通便利,服务场所面积应当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相适应,并统一标识、指引,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服务信息、寻求帮助。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提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提供有关法律业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查询便利服务等。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置,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室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村民、居民及时咨询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村民、居民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服务指引;为村民、居民举办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协助起草、修订村规民约等。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协同创新。

【责任编辑:肖慧婷】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