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7月20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等实体平台,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及运营中心等热线、网络平台和各类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设施等。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等实体平台该如何建设?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政务服务场所设置,选址应当交通便利,服务场所面积应当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相适应,并统一标识、指引,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服务信息、寻求帮助。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提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提供有关法律业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查询便利服务等。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置,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室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村民、居民及时咨询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村民、居民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服务指引;为村民、居民举办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协助起草、修订村规民约等。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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