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鹏、通讯员戴小巍、古伟兵)7月17日从省检察院获悉,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下发实施。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省推广已有一段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各司法机关关切,反复征求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意见的基础上,省检察院牵头起草了《细则》,实现了在法律上的统一标准。
《细则》共11章84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从宽规则、法律帮助,以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要求。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介绍,《细则》的突出亮点是将作为试点单位的武汉市及全省司法机关在上一阶段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了固化。如《细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分别可获得30%、20%、10%以内的量刑减让,充分体现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刑罚评价导向,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则是《细则》的另一大机制创新。”赵慧介绍,《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方要求明显过高或矛盾激化等因素未能达成和解的,采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向人民检察院预交赔偿金暂为保管,再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适时将赔偿金转交被害方或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对赔偿金作出适当处理。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36379件46080人,适用率达63.59%,居全国前列;2020年1月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和困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继续大幅上升,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