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东成)张先生买房居住9年,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原房东就因病去世。因原房东的继承人拒不配合房屋过户,张先生起诉维权。近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在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房东虽已去世,但他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依然有效,其继承人有义务履行合同,配合张先生完成过户手续。
2010年,张先生以46万元的价格,从赵先生手中购得一套99平方米的房子。因该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当时还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张先生入住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他与赵先生也再无联系。
2019年,张先生获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联系赵先生未果。当他想方设法找到赵先生的母亲金女士时,才知道赵先生于2016年因病去世。
这可如何是好?张先生咨询律师后,再次找到金女士,希望她配合过户。金女士表示,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清楚房屋的交易情况;同时,她不是赵先生唯一的继承人,赵先生还有一个女儿赵女士。
张先生又找到赵女士。赵女士表示,可以配合过户,但按照当前的房价,她的父亲当年卖房卖亏了,张先生要给予她30万元补偿。
张先生拒绝了赵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2019年10月,张先生向硚口区法院起诉金女士、赵女士。
承办法官王林了解到,金女士年过八旬,长期卧病在床,决定在其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近日,在金女士家的客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张先生希望金女士、赵女士遵守合同约定,尽快配合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金女士和赵女士表示,同意配合张先生过户,但他需要补偿30万元。
经查,张先生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赵先生去世前为离婚状态,且未留遗嘱,因此他的母亲和女儿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官审理认为,虽然赵先生已经去世,但他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依然有效,金女士、赵女士有义务履行合同,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金女士、赵女士协助张先生,尽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承办法官王林介绍,房地产市场除商品房住宅外,还有经济适用房、单位福利房等性质的房屋。市民购买二手房屋时,应当充分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查清产权情况,了解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文中均为化姓)。